廢水監測技術要求如下:
⑴監測點位:污水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、出口,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,生產廢水、生活污水、清凈下水外排口,雨水排口。
⑵監測因子:處理設施進出口的監測因子根據設施主要處理的污染物種類確定;外排口監測因子參見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⑶監測頻次:
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,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,采樣≮2個周期,每個采樣周期內一般應采樣3~5次。
對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CP,①其污水為穩定排放的,可采瞬時樣,但不得少于3次;②對間斷排放水量<20 m3/d,可采用有水時監測,監測頻次≮2次。
對非穩定連續排放源,一般應采用加密的等時間采樣和測試方法,一般以每日開工時間或24h為周期,采樣≮3個周期;采用等時間采樣方法測試時,每個周期依據實際排放情況,按每2~3h采樣和測試一次。